关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条例立法建议
发布日期:2020-06-09 15:03:04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答复文号:筑府议复〔2020〕28号 | 类别:B |
人大代表:郭子仪 | 届次:省十三届人大三次 |
标题:关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条例立法建议 | 编号: |
主办单位:省司法厅 | 会办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
摘要内容: 关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条例立法建议 一、基本情况 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2014年10月成立,规划核心区面积148平方公里(其中黔南州龙里区域52平方公里),系省委、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贵阳市管理,黔南州协同。2015年8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加快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4号)文件,是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发展的纲领,对经济区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成立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贵阳市、黔南州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 2019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54.68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93.58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29.21亿元,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127.46亿元,与2014年相比,分别增长286.40%、79.55%、72.64%、195.53%,税收收入从2014年的7.9亿元上升到29.31亿元;全面完成16个村4.4万人整村搬迁,乡村面貌发生巨变;新建道路142公里,核心区骨架路网体系全面贯通;开放活力不断提升,2019年龙洞堡国际机场旅客吞吐量2180万人次,经济区成功获批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 二、存在问题 作为全省“1+8”对外开放创新平台之一,经济区在加快建设过程中,经济区法律地位不明确,行政主体资格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经济区快速发展。目前国内发展较好的开发区,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所在省市专门制定出台一系列条例、规章,将开发区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解决了开发区功能定位不准、法律地位不清、职责范围不明确、权责不一等问题,推进了开发区建设发展法治化、规范化。 三、相关建议 参照国内先进开发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建议省里将经济区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启动立法工作。通过立法,从法规上赋予经济区独立行政主体资格,明确经济区管委会及各工作部门的权限,在行政许可、审批等实现“封闭运行”,有利于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一是在立法定位方面,因经济区地跨贵阳市、黔南州,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确保权威性。 二是在立法程序方面,建议由省司法厅牵头,成立立法小组,组织有关专家、省、市(州)有关部门和经济区共同参加,形成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 三是在整体框架方面,建议按总则、管理体制及职责、空港产业发展、法治保障、附则等部分,明确管理架构、产业布局、设施建设、经济合作、行政执法、社会管理以及省、贵阳市(黔南州)、南明区(龙里县)和经济区等方面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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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答复: 省司法厅: 郭子仪代表提出的《关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条例立法建议》收悉。我市会办意见如下: 目前,《贵州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对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发区的设立、管理体制和职责、建设与发展、投资促进、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详细规范,并在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授权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区的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权限管理统计、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且只原则规定了审批权,未规定处罚权。 我市为解决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出台相应政府规章作为委托依据,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可将经济区所需要的许可权、处罚权依法委托实施。但由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地跨贵阳、黔南两个区域的特殊性,委托实施时,执法主体不能完全转移,委托与受委托方协调配合存在难度,不利于高效便捷的服务监管,且只能解决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问题,不能解决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理范围内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我市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将修改《条例》提请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对《条例》进行修改,经梳理、论证,进一步细化规定开发区所需要的许可权、处罚权,通过法规授权实施,解决开发区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二是鉴于《条例》对开发区的设立、管理体制和职责、建设与发展、投资促进、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详细规定,并适用于我省所有性质的开发区,故建议不再对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单独重复立法。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杨培;联系电话:87989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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