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生鲜回归“素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4-11-11 14:53:18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答复文号:筑府提复〔2024〕45号 | 类别:A |
政协委员:滕晓君 | 届次: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 |
标题:让生鲜回归“素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 编号:42066 |
主办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会办单位: |
摘要内容: 情况分析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卖家秀”,菜场里看到的肉类果蔬十分新鲜,买回家后却发现它们仿佛“卸了妆”——肉类黯淡无光、果蔬干瘪发皱,这是因为商家使用了“生鲜灯”。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提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连日来,贵阳市各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对农贸市场、超市、生鲜肉专卖店开展禁止使用“生鲜灯”宣传提醒,并督促整改,成效明显。但调研发现仍存在以下问题: 具体建议 为维护好市场秩序,全面禁止“生鲜灯美颜”,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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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答复: 滕晓君委员: 您提出《让生鲜回归“素颜”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收到提案后,市政府、市政协高度重视,将此提案列为市政协副主席领衔督办件,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该提案的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2023年6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1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从广泛宣传入手,着力压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推进《办法》落地落实。 一、广泛开展新规宣传 《办法》颁布后,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运用多种媒介多形式广泛宣传《办法》的禁止性规定。市级通过官微发布以及转载全省提醒告诫书、有关政策解读,强化宣传;各区(市、县)组织重点市场开办方、重点经营户等市场主体集中座谈,宣讲政策规定;在日常监管中,执法人员向生鲜经营户宣讲禁止性规定,提醒经营户自觉开展自查,杜绝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市市场监管局还联系贵州新闻联播、百姓关注等电视媒体以及贵阳网、知知贵阳等新媒体向社会宣传、报道治理行动。《办法》发布以来,在全市各商超、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等均张贴提醒告诫书、发放宣传资料(如工作提示)等,宣传报道18期,发布消费提示70余篇、4期涉及“生鲜灯”治理的典型案例,不断扩大《办法》知晓面。 二、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强化市场开办方主体责任,将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照明设施排查工作纳入市场开办方日常管控范畴,及时掌握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照明设施使用情况。目前,全市5个农批市场、70家农贸市场,按照国家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的要求,均建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了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市场开办方已将检查生鲜照明设施纳入企业“日管控”清单,每日必查。 三、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检查。如:《办法》实施首日,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在碧海农贸市场和骁博农贸市场对10户违规使用照明设施的经营者作出警告处罚,并邀请“百姓关注”栏目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现场跟踪报道。2024年上半年,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地市场销售环节使用照明设施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出动执法人员2100余人(次),检查生鲜经营主体5900余家(次),责令限期整改219家,对113家作出了行政警告处罚,同时对警告后仍不改正的6家经营户实施了经济处罚。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虽然该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较偏僻的集贸市场、路边流动摊贩以及背街小巷等场所仍不时会发现零星违规使用生鲜照明设施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及时查处的同时不断进行自查总结,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持续推进,引导生鲜经营者自觉遵守《办法》。 (一)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在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节点,结合日常市场巡查,多维度多渠道宣传,引导经营者认清违规使用照明设施的误导性和社会危害性,推动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倡导诚信经营。 (二)持续加大查处力度。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增加检查频次,提升发现问题的时效性。一旦发现市场主体违规使用照明设施的严格依法处置,决不姑息迁就,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处罚典型案例,曝光违法事实,发挥震慑作用。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流动摊位,由相关职能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引导至合法的经营场所规范经营,努力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持续强化多方共治。按照“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健全属地政府分层分级包保体系,强化包保干部责任制,并畅通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置并回应关切,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衷心感谢并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工作。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胡海荣;联系电话:879873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