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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贵阳市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有关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6-04 11:27:54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答复文号:筑府提复〔2020〕11号 类别:B
政协委员:蒋海波 届次:省政协十二届三次
标题:关于完善贵阳市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有关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编号:
主办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会办单位:
摘要内容:

关于完善贵阳市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有关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居民收入的逐步增加, “私家车已经从若干年前的百姓眼中的稀罕物变为相对平常物件,随着私家车的飞速增长,小区停车费价格也成为了小区居民十分关注的问题。为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20132月,贵阳市物价局出台的《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而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被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小区室内停车场收费200/月,机械式升降停车场320/月,贵阳市住宅小区的停车场管理和收费均按此执行,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根据2014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有关精神,我省分别于20185月和20193月先后出台了《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专有停车位停车收费,由所有权人、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有车位使用人共同协商确定。这两个文件施行后,很多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的小区物业和房开认为,既然政府文件将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取消,故强烈要求按照停车场建设成本来确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而多数小区业主则认为物业确定的价格过高,坚决不同意按照所有权人的建设成本确定收费标准,要求不得超过原来的政府指导价。由于各方利益所在,分歧难以协调,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基本行不通,而《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之规定中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实际中几乎无法界定,没有提供协商不一致后的可行性路径,导致协商不成后所引发的停车场收费纠纷易发多发,今年以来,贵阳市国际城、智慧龙城、云城尚品小区、花果园、溪山御景、保利紫薇郡等多个小区都出现了因为停车费涨价,双方协商不成而发生堵停车场甚至堵市政道路等激烈冲突的情况。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为解决该类纠纷疲于奔命,但收效甚微,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利因素。

具体建议一:

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引发纠纷带来的社会风险。

补充说明一:

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引发纠纷带来的社会风险,出台有关补充规定,尽快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最终裁判者和定价原则,让冲突各方有路可走。

具体建议二:

政府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居民、物业、房开等多方面利益,科学制定收费制度。

补充说明二:

政府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居民、物业、房开等多方面利益,科学制定收费制度,参考重庆市、西安市等城市的做法,在双方协商不一致时由各区政府出台指导价,或出台封顶的价格上限要求。

具体建议三: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价格调整工作流程,明确价格调整有关程序。

补充说明三:

政府有关部门比照政府指导价调整政策,制定出台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价格调整工作流程,明确价格调整有关程序,确保停车价格调整有序进行。


办理答复:

蒋海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贵阳市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有关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通知》下放后,物价部门不再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许可或备案。根据《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二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15〕940号)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分别在2014年12月1日及2015年7月1日放开住宅小区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收费(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停车收费除外)和住宅小区非共有部分停车场收费;贵州省于2018年5月和2019年3月先后出台了《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专有停车位停车收费由所有权人、小区业主(车位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协商确定。由于涉及各方切身利益,通过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引发矛盾纠纷。

目前,贵阳市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等四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主要工作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对我市了解小区停车收费实际存在的问题很有帮助,我市有关职能部门也一直非常关注贵阳市小区停车场收费业主与物业难协商达成一致所存在的实际困难问题,目前我市已参照《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在草拟《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我市将根据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的停车收费政策,结合贵阳市小区停车收费实际存在的问题,出台更合理、更利于解决小区停车收费纠纷的实施细则,以缓解现阶段小区停车收费业主与物业之间协商难达成一致引发的社会稳定矛盾。

就您提出的三点具体建议,我市将认真开展研究,并积极吸纳到正在拟稿的《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当中,联合我市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做好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停车收费协商困难的小区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工作,对未成立业主大会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在权限许可范围内提出相应措施,如考虑由属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来解决协商困难问题等。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市将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向着手,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指导,要求各区(市、县)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健全停车场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完善停车场相关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停车场的秩序维护管理工作;二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执行,及时受理、反映处理业主的诉求,搭建房开企业、物业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沟通平台,畅通交流渠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因停车收费产生的矛盾纠纷;三是认真分析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的相关配套政策或指导意见。

衷心感谢并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工作。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杨培;联系电话:8798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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