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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转学,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2-10-14 10:4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根据贵阳市教育局印发的《关于规范贵阳贵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应遵循“以县为主、班额控制、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由各区(市、县)教育局、贵安教育管理处以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情况为基本前提,结合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情况,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学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位不足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妥善安置。   

《通知》明确,转学的学生(含外籍学生、港澳台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转学: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且新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地址一致的。2.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归国华侨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3.符合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转学条件的和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转入贵阳贵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1.小学一年级上学期、六年级下学期、初中一年级上学期、初中三年级下学期不得转学。2.每学期开学1个月后原则上不得转学。3.学生在“休学”“辍学”状态下不能进行转学。4.小学班额超过45人,初中班额超过50人的学校,原则上不予转入。

转学时需提供这些转学材料1.因户籍迁移需转学的学生,应提供户口本等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迁入地址应与实际居住地、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地址一致。2.各类优抚对象应按照相关文件提供身份印证材料。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因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法定监护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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