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通过制定《贵阳贵安禁火令》并公布贵阳贵安禁火时间、禁火范围、禁火行为、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和火警电话,告知广大干部、群众林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的禁火时间、禁火行为及参与野外火源管控的要求,自觉遵守禁火规定,自觉履行森林禁火义务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对构建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起到基础保障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有效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禁火令》(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20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及职责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37号)《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第二批调整、合并、新增、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筑府函〔2021〕32号)制定。
三、制定过程
2022年10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贵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后,贵阳贵安森防办根据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贵阳贵安森林禁火令(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10月10日向贵安新区办公室、各区(市、县)政府、各开发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贵阳贵安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征求意见,于2022年10月11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现经市司法局审查无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发布。
四、禁火令主要内容(共5项)
(一)禁火时间: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贵阳贵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禁火行为共6条:
一是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地);
二是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杂物、烧灰积肥及其他未经许可的农事用火行为。
三是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
四是严禁吸烟、点火取暖及照明、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五是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六是严禁其他未经许可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明确了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
因生产、工程施工、演练、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确需在禁火区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组织实施。
(五)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公布了各区(市、县)、贵安新区直管区四个乡(镇、街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等。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森林防灭火要求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森林所有单位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检查登记,并严格执行先扫“防火码”再进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行为,应当向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立即拨打辖区内24小时森林防灭火值班电话。
(四)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及时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同时,高火险天气实行森林防灭火24小时值班制度。各级公安、民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灾),都应及时举报。
(六)违反本禁火令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