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或重新修订〈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3-10-11 15:55:08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答复文号:筑府议复〔2023〕35号 | 类别:A |
人大代表:孔旭兵 | 届次: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
标题:关于废止或重新修订〈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的建议 | 编号:191 |
主办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会办单位: |
摘要内容: 关于废止或重新修订《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的建议 一、相关背景 为加强住宿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和住宿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3月1日起《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期间经历数次修订。 最新修订版第三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业经营、服务质量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公安、应急、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商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宿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相关依据 该条款与上位法严重冲突,阻碍了相关工作推进,不利于住宿业整体监管及发展。 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相关条款相悖。 二是与《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三条明确之规定相悖。 三是《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与省级层面政策产生严重偏差。如: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4月26日下发的《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第二点进一步明确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责任,第十一条已明确,由商务部门牵头负责民宿和农家乐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经营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除安全隐患。 三、相关建议 一是废止《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上位法执行。 二是针对《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第三条进行修订具体修订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宿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消防、应急、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商务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宿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星级饭店服务水平提升工作,并按照相关标准协助做好住宿业的服务水平提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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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答复: 孔旭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废止或重新修订〈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住宿业管理工作的关心。收到建议后,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此建议列为市人大常委会卓飞副主任的领衔督办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贵阳市住宿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否冲突的问题 一是建议中提出《办法》第三条规定内容与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相冲突。经查,《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内容为开办经营旅馆需要具备安全设施、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条件和公安机关对旅馆的治安管理职责;而《办法》第三条规定内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住宿业经营、服务质量规范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两者规定的管理事项各有侧重,不存在重叠或交叉情况,也不存在《办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此外,国内部分省市也有相关立法,如《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也明确了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是住宿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住宿业进行治安管理。二是建议中提出《办法》第三条规定与国家部门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相悖。经查,《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餐饮业,其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为商务部门的餐饮行业管理工作职责,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住宿业,其第三条规定内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住宿业经营、服务质量规范的监督管理职责。可见,《办法》与上述国家部门规章是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管理事项明确不同的主管部门,《办法》内容与其规定并不相悖。 二、关于《办法》规定是否符合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问题 2020年12月,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旅游产业化建设多彩贵州旅游强省的意见》提出的 “加快完善旅游产业链。……提升完善住宿产品,加快推动高端酒店、主题酒店、度假酒店、乡村民宿等品牌化发展”工作的任务分解,已明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此外,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产业化奋力实现旅游大提质的有关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贵州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贵州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3〕5号),同样明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应上级文件精神,我市也明确了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由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由此可见,《办法》相关条文规定文化和旅游部门作为住宿业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并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是与省、市的上述政策文件要求一致的。 三、关于《办法》是否需要修改或废止问题 《办法》实施以来,为促进我市住宿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在《办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管理、执法边界模糊等问题,但从《办法》实施情况看,《办法》是适应我市住宿业发展需要的,如果现在废止,将会导致我市住宿业管理规范的空白,不利于该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和省级对住宿业管理政策的调整,结合我市住宿业发展变化,按立法程序,适时启动《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衷心感谢并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孙正利;联系电话:879896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