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06-17 18:27:19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答复文号: | 类别:A |
人大代表:吴映环 | 届次:省人大十三届二次 |
标题: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 编号: |
主办单位: | 会办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摘要内容: 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 建 议
乡村医生是从“赤脚医生”发展而来,是植根于农村的一类卫生工作者,是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底层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群体,长期以来,他们承担着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卫生保健工作,为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奉献着自己的力量,为农村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提供了坚强的保障,对保障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功不可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改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问题,除了游离在人事管理体系之外,乡村医生缺乏养老保险在我省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从全国范围来讲,只有北京、上海、江苏、陕西、河南等省(市)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湖北省只有部分县(市、区)探索建立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对各地已出台的政策和已实施的制度进行分析,目前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村医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村医待遇低,不稳定,积极性不高。村医既要坐诊村卫生室,又要走家串户,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和责任较大,但由于村医基本工资为400元/月,开展临床业务的加上基药补助417元/月,年终考核合格后1200元/年,基本工资收入合计917元/月,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不稳定,造成村医待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由于村医收入少,有相当一部分村医兼职从事其他服务行业增加收入,造成患者群众有时就医不便,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存在,尤其偏远地区。由于村医待遇低,目前正规医学院毕业生极少想到村卫生室工作,而一些村医一旦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就会选择到民营医院上班或在集镇开个人诊所。 (二)担当村医具有一定的工作风险。村医不论是医术水平还是医疗保障设备都有限,每天都要就医各种各样的患者,如不慎发生医疗事故,除了保险公司按照责任理赔部分外,本人要承担一定的医疗责任,具有一定的风险,又没有养老保障,造成选拔培养村医有一定的困难。 (三)村医年龄老化,专业技术水平低,人才缺乏。比如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的54名村医中,50岁以上6人,占11%,40岁以上27人,占50%,小于40岁的21人,占39%;除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外,只有3人有执业助理医师(其中1人为2017年考取的乡镇全科助理医师,1人为2018年考取的执业助理医师)。年轻的医学专业人才由于村医工作环境落后,待遇低、无保障等问题,加入村医的意愿较低,导致乡村医生队伍人才缺乏。 鉴于以上种种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和问题,加上目前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工作强度都有大幅度的增加。同时,有相当多的乡村医生即将面临退休问题,随着这部分人的逐步退休,而有志于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年轻医务工作者因保障问题望而却步,村医队伍就无法补充适宜人才,势必导致乡村医生队伍断层,如此以来,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将得不到巩固和健全。另一方面,如果不妥善解决退休村医的养老保障问题,退休村医生活无着落,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使乡村医生这一集医疗、防疫、保健为一体的农村卫生最基层的力量继续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 二、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改善乡村医生待遇,促进乡村医生队伍健康发展,夯实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保障和改善民生,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各级层面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就必须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解除乡村医生后顾之忧,让乡村医生后继有人,让他们以更高的热情和更集中的精力投入到医改各项任务的落实当中,从而有力的推动医改政策和任务的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建议各级出台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总体政策,明确由各地区结合当地乡村医生收入情况、职工养老保障平均水平和财政状况制定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具体实施办法和保障标准,同时应明确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村干部养老保障水平,养老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乡村医生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提高乡村医生的社会保障水平。 (二)逐步转变乡村医生身份。国家有关部门也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并多次着手进行调研,但由于乡村医生的身份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故政策难以出台,目前只能与普通农民同等对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省(市)自行出台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大多数也是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为依托,使得乡村医生对此意见很大,要求解决这一问题的呼声很高。为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医生的身份问题,建议参照民办教师“民转公”等办法,开展乡村医生“农转公”身份转换改革试点,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依托,将乡村医生逐步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身份管理,统一调配,并享受同等待遇及养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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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答复: 省卫生健康委: 吴映环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收悉。我市会办意见如下: 历年来,我市对乡村医生的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2014年我市村医基本工资在省要求40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到600元/月。2016年下发了《贵阳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筑府办函〔2016〕114号),对全市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文件第八条“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中第十六项“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明确要求: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方案》对全市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问题已经进行了统一要求,各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目前,全市各区(市、县)均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正在试点或者全面实施,如:乌当区和修文县已经由县级政府拨出专款,对每位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每年补助800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2019年1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八大工程”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12号),提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政策保障。按照'县聘院编乡管村用'的原则,将全省已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村卫生室医务工作人员纳入县域医共体编制(备案制管理)”。我市将按照省的要求逐步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随时开展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力争尽快使全市乡村医生都能人人享有养老保险,解决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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