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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停车收费标准规范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6-04 15:22:35 浏览次数:0次 字体:【    

答复文号:筑府议复〔2020〕1号 类别:A
人大代表:柳光线 届次:省十三届人大三次
标题:关于加强城市停车收费标准规范的建议 编号:
主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会办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摘要内容: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收费标准规范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年提高,汽车消费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城市汽车保有数量越来越高,停车场所紧缺和车辆管理问题伴随产生。调研发现,一是当前汽车停车场所收费标准不规范、不统一,有些停车场进去就收费,有些停车场高额收费(封顶标准不一);二是部分城市未在停车场所公示收费标准、乱收费投诉电话等信息。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由省级层面制定实施统一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停车场所规范管理,对停车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强制性公示。


办理答复:

省发展改革委:

柳光线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市停车收费标准规范的建议》收悉。我市会办意见如下:

一、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目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四单位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 463 号)文件,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投资方协商定价;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机场、景区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建立了议价机制:业主共有场所停车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专有车位停车收费,由各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积极推行差别收费,政府定价停车场要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差别收费。 

二、关于“停车场所收费标准不规范、不统一,有些停车场进去就收费,有些停车场高额收费(封顶标准不一)”的情况 

根据黔发改收费〔2018〕463 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进入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建的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不超过 15 分钟的;(二)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配套停车场不超过 30 分钟的;(三)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修车和殡葬车。 

目前,我市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执行《贵 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筑价费〔2013〕2 号)、《关于贵阳市中心城区区域内公立医院院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计价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7〕55 号);路内停车泊位执行《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机动车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筑发改收费〔2014〕347 号)等文件。 

三、关于“部分城市未在停车场所公示收费标准、乱收费投诉电话等信息”的情况 

黔发改收费〔2018〕463 号文件内附《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标准模版,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我市积极向市内各停车场管理方进行宣传、督促停车场管理方做好公示工作,在停车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贴标准的《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四、关于“由省级层面制定实施统一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停车场所规范管理,对停车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强制性公示”的建议 

2018 年,省发展改革委已经出台黔发改收费〔2018〕463 号 文件,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我市将积极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这些宝贵意见,并在修订《贵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时予以充分考虑。 

下一步,我市将加强对全市机动车停放场所的价格管理工作,要求各类停车场严格按照相应停车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做好价格公示,做好规范停车场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2020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杨培;联系电话:8798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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