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0-06-04 16:02:12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答复文号:筑府议复〔2020〕19号 | 类别:A |
人大代表:王瑞铭 | 届次:省十三届人大三次 |
标题: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 | 编号: |
主办单位:省能源局 | 会办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
摘要内容: 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 贵州作为江南产煤大省,虽然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近几年得到大幅度提升,但由于煤矿管理基础薄弱、地质条件复杂、开采难度大等原因,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多发,甚至还发生几起重特大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对促进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煤矿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技术力量薄弱,煤矿安全监管效果不佳 在我国目前煤矿安全监管体系中,国家派驻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国家监察,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力量主要集中在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主要由乡镇煤管站或相关机构履行。近年来国家对煤矿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的力度逐步加大,一旦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监管人员就要受到责任追究,为了所监管的煤矿安全,需要经常深入到井下现场,发现不了问题出了事故要追究不作为的责任,发现问题没有处理到位要被追究失职渎职的责任,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加之安全监管工作缺乏激励机制,待遇较低,一些高学历、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人员不断外流,一些市县为了解决监管人员不足问题,还临聘了相当一部分非专业人员从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队伍技术力量薄弱,监管水平不高,导致煤矿安全监管效果不佳。 2、执法监管错位,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经营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执法监管体系要求,地方政府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煤矿监管职责。然而一些市县政府为了所谓的控制煤矿事故,采取一些极端措施。一些本应该是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该做的工作,政府包办了,既费事又误时,而且效果不好,比如:三项计划(采掘计划、瓦斯抽采计划、探放水计划)、石门揭煤、启封密闭、巷道开掘、采面开采等煤矿重大事项均须报请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部分事项还需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每逢节假日、重大活动、全国发生重大煤矿安全事故,全县全市乃至全省停产,皮带绞车上锁;更有甚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些需要立即整改的隐患、都要全矿停产。据不完全统计,某县2019年因节假日、重大活动、全国发生重大煤矿安全事故等原因全县停产66天,加上停产整改验收时间,大多数煤矿全年正常生产时间都不到200天,管理水平较高且条件较好的煤矿正常生产建设时间也都不超过260天,“叫停”成为常态。由于煤矿经常停产,导致煤矿采掘失调,安全隐患会出现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造成煤矿井巷维护量增加、投入加大、熟练工人大量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煤矿不能按计划组织生产、计划完成率、大幅度增加管理成本,给安全管理增加了难度,严重影响煤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执法水平 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安全监管工作效果的好坏。监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具备熟练的业务技能和精湛的执法水平,具有能够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一是要求监管人员加强学习,可以采取外出参观学习、聘请专家学者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执法能力;二是需要多渠道广泛招贤纳士,引进一些经验丰富的高技能、高素质人才充实煤矿安全监管队伍,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水平;三是建议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制定可行的激励措施,让监管人员“舒心、安心、用心”工作,有效稳定监管队伍,切实提高煤矿安全执法监管水平,确保监管效果。 2.改进安全监管方式,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 一是提高煤矿准入门槛,坚决清退经济实力弱、管理能力差的煤矿,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转让行为,切实解决煤矿安全投入不足的问题。二是把监管重点放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整改上,放在重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上,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煤矿安全投入、安全培训、科技创新等可持续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上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上。三是改变当前煤矿安全监管的思路和方法,坚持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努力实现从事后查处的被动监管向事前预防的主动监管转变,不断加大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运用力度,改变动不动“叫停”的监管方式,让企业真正当家作主并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四是对煤矿的监管不要“一刀切”,应该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切实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五是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建立和落实违法生产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总之,只要坚定煤矿安全可以管好、一定能够管好的信心,采取强有力措施,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督促煤矿加大安全投入,加快“两化”建设步伐,在巷道布置、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监测监控、安全培训、紧急避险等方面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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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答复: 省能源局: 王瑞铭代表提出的《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我市会办意见如下: 一、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管力量 (一)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力量。为增加人员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力量,我市准备陆续面向社会招考具有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监管队伍,强化监管力量。 (二)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积极组织市县两级监管部门技术骨干和专业人员参加省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培训,并通过贵阳市乡镇企业技术服务中心通过邀请专家对监管部门、煤矿企业开展专业培训授课,提升执法监管水平。 (三)做好监管执法人员的保障。全力保障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购买相关保险,保障入井津贴等相关待遇,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归属感。 二、优化煤炭产业布局,提升本质安全性 (一)全力做好资源优化布局工作。根据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煤矿优化布局和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黔煤转型升级办〔2020〕1号)文件精神,以问题、目标、结果为导向,坚持“规划引领、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顶层设计,科学调整煤矿布局,合理配置煤炭资源,切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做大做强做优煤炭产业,实现能源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加快推进煤矿智能机械化改造。全市现有生产矿井已实现机械化开采,且完成了辅助系统智能化改造,通过加大安全投入,智能机械化减人增效不断提升煤矿的本质安全能力。 三、转变监管思路,提升监管效果 (一)认真开展联合执法。根据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的要求,我市印发了《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林东监察分局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贵阳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黔煤安监林〔2020〕4号),通过技术整合、优势凸显、短板互补的方式开展联合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二)转变监管思路。针对市县两级监管部门技术力量不足的现状,通过购买第三方中介机构技术服务的方式邀请专家形成联合检查组对煤矿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依靠专业技术力量提升执法水平。 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任俊蓉;联系电话:87989001,13985492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