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的建议
发布日期:2025-06-04 15:50:11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答复文号:筑府议复〔2025〕10号 | 类别:A |
人大代表:安丽娜 | 届次: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
标题:关于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的建议 | 编号:605 |
主办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 会办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
摘要内容: 关于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的建议 一、基本情况 贵阳市矿产资源丰富,特别是三县一市的矿产开采、冶炼及加工产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调整贵阳市两湖一库保护条例对于促进地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的矿产资源管理与开发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影响了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地热作为一种清洁矿产能源,其开发利用在满足能源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可与旅游业、酒店等合作开发经营,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鼓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同时强调在开发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了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可以在严格监管下依法依规进行。在确保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适当放开保护区内地热资源的开采,有利于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发展。然而,根据《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采矿’行为”的规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采矿行为“一刀切”(包括地热资源开发),不仅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对现有地热资源造成了浪费。 三、建议 梳理当前两湖一库保护区范围内重要建设项目及地热矿业权基本情况,组织专业的生态环境评估机构,对保护区内地热资源开采可能产生的生态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包括对水质、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地热资源开采活动不会对“两湖一库”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将经论证不影响两湖一库水源及生态保护的地热矿业权范围调出保护区范围。 对两湖一库保护区内地热实际情况开展调研,请生态专家进行论证,建议省人大、省生态环保部门将《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修改为“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九)达不到环评要求的采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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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答复: 省生态环境厅: 安丽娜代表提出的《关于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的建议》收悉。我市会办理意见如下: 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一)百花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完成优化调整 为更好保护百花湖水源地水质安全,从2025年2月起,我市积极推进百花湖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工作。调整过程中,对原保护区划分方案进行深入评估,严格开展实地踏勘和专家论证,形成《贵阳市百花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百花湖一级、二级保护区拐点坐标,同时适当减小准保护区范围。经核,调出区域包含清镇市部分地热矿业权范围。2025年4月9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贵阳市百花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25〕95号),同意百花湖水源保护区调整。 (二)积极配合省直有关部门推进《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为省级地方性法规,按照地方立法有关规定,其修订工作由贵厅牵头实施。2025年3月9日,我市已向贵厅建议将该《条例》第十条第九项“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九)采矿”修改为“(九)除地热、矿泉水外的采矿行为”。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按照相关要求,继续做好红枫湖、百花湖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市民饮水安全的同时,平衡好地方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二是积极配合省直有关部门推进《条例》的修订,持续提升“两湖”管理水平。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879896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