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建设推动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9-05-16 19:30:57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答复文号:筑府提复〔2019〕26号 | 类别:A |
政协委员: | 届次:省政协十二届二次 |
标题:关于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建设推动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 编号: |
主办单位:省教育厅 | 会办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摘要内容: 问题提出及情况分析: 我省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教育资源、改革体制机制、增强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推动全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政府也相应出台《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19号)。极大地推动了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不断提升,打破了省内原有的教育格局。尤其是民办学校不断创造出的“低进中出,中进优出”优异成绩,推动形成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比质量、比成效、比素质的良性竞争态势,老师、学校和教育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学生也获得了更好的教育。 以贵阳市为例,幼、小、初、高各层次都涌现出品牌民办学校,如贵阳中天中学、北大培文学校等,均以优异的中考、高考成绩,学生素质教育得到了社会和家长的认可,大大地推动了贵阳市教育质量的提高。又如遵义市,现有民办学校(机构)873所,占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20.68%。其中仅仁怀市民办幼儿园就有学生19168人,占幼儿园总在校生人数的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总则第三条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社会尤其是一些职能部门对民办教育的认识还有不同程度的偏差,总把民办教育与“生意”挂钩,把民办教育投资等同于其它营利性投资,在落实国家、省、市、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中关于人、财、物等政策时,不理解、不认同甚至不支持,造成法律、法规停留在纸上,让民办学校的校长、老师和学生不能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极大地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不落实民办学校退休老师待遇。黔府发〔2018〕19号第十九条中专门对民办教师退休后的待遇由如下表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学校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十条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很多民办学校老师即将面临退休问题,涉及全省从业的民办教师切身利益,此问题得不到落实,不利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 二、支持民办学校和老师发展政策不落地。黔府发〔2018〕19号文件第九条:“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民办教育发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经费保障机制,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健全外来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学校办学成本政府补贴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但至今民办学校教育经费的划拨及教师的职称评定等问题在部分县还未得到落实和解决。 三、民办学校用地需求得不到保障。黔府发〔2018〕19号文件第十二条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中规定,“各级政府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要。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许多民办学校、幼儿园原有的办学场地已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学校举办者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也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但在申请增加用地进行扩建和改建时,用地很难得到解决;还有一部分学校和幼儿园因城市规划将被拆迁,搬迁用地迟迟得不到解决。 四、民办学校老师职称评定问题还不能解决。民促法明确要求公民办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但是个别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凡是民办学校老师要评职称,必须把人事档案转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但人才交流中心以各种理由不予接收,学校找相关部门协调了近一年仍没有解决,导致一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教师不能评上职称,这对教师本人和民办学校发展都不利。
为此,我们建议: 一、解决民办教师的退休待遇问题。全面落实黔府发〔2018〕19号文件中明确的政策措施,对于民办教师达到法定条件退休后享受公办教师同等待遇的问题要明确具体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及资金匹配。 二、落实国家、省、地市对民办学校用地的优惠政策,对民办教育用地要有具体的举措,把民办教育纳入城市规划中,明确责任部门、条件及支持政策。 三、根据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建议根据新《民促法》及2018年省政府《实施意见》的精神,建议在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后,加大对对非营利的普惠性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中职学校的财政补贴,兜底解决这类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障等;加大对已创办及正在创办的省级示范性民办高中的财政扶持。 四、推动公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建议学习成都、长沙经验,由市级教育局统一建立网上报名系统,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招生同步进行,建立学生与学校双向选择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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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答复: 省工商联提出的《关于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建设推动我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市的会办意见如下: 我市大力实施“教育立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一、我市推动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规划引领,统筹发展。全市各级政府从“教育立市”的战略和全局出发,把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文件,政策规定和做法,建立起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健、市场监管、税务等多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二)创新思路,营造氛围。立足地方发展实际需要,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为突破,创新思路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保障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不同投资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积极探索民办教育资本运作模式和投融资渠道,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资本运作,多渠道引进和扩大资金来源。支持民间投资办学主体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 (三)分类管理,分类扶持。探索建立民办教育评估分级管理、分类扶持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市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投入资金1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各区(市、县)相应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切实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教学用地生均标准予以划拨土地,将闲置公办教育资源以零租金等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发展,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师资,加强培训。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阳市公办中小学教师支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21号),进一步创新教师流动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公、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公、民办学校共享优质教师资源。明确了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委派到民办学校支教,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社会保险等保持不变,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同时,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五)规范管理,提升质量。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服务,健全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民办学校质量稳中有升,民办教育在优质教育资源的占比不断提升。 (六)依法督导,助力发展。本着硬件从实,软件从来的原则,统一全市各学段公民办学校的督导标准,统筹实行公民办学校的教育视导。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促指导,建立和完善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体系。及时通过开学检查、挂牌督导、老校长进校帮扶等方式,指导各民办学校认真制定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确保教学计划和教研活动得到落实,强力维护了民办学校的校园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对民办学校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的有效监管。 二、具体建议的回复意见 (一)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退休待遇问题。我市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将根据国家社会保障的政策要求,做好相关摸底和测算,依法依规解决好民办教师的相关退休待遇。 (二)关于民办学校的用地问题。我市教育、国土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将根据国家的土地政策和学校的办学需求,切实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税收优惠。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问题。我市每年将市级民办教育专项经费补助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转经费补助,加大对优质民办学校的办学设施设备补助,依法落实在民办学校就读学生的相关国家财政经费补助,助力于民办学校更好更快发展。 (四)关于统一招生问题。我市已于2019年统一建立全市网上招生平台,切实规范学生招生行为,实现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权,进一步维护我市教育事业的公平、公正,推动全市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