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和开发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畜牧业高效发展
发布日期:2020-08-13 16:11:44 浏览次数:0次 字体:【大 中 小】
| 答复文号:筑府提复〔2020〕32号 | 类别:A | ||
| 政协委员:申小云 | 届次:省政协十二届三次 | ||
| 标题:保护和开发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畜牧业高效发展 | 编号: | ||
| 主办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 会办单位: | ||
摘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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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答复: 申小云委员: 您提出的《保护和开发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畜牧业高效发展》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畜牧业发展工作的关心。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藏原羚和普氏原羚基本情况 (一)藏原羚和普氏原羚生活习性及资源量。藏原羚(学名:Procapra picticaudata),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偶蹄目牛科原羚属,栖息于荒漠、半荒漠、草原、山区灌丛等高海拔地区,主要以高山草甸的草本植物为食,是青藏高原上特有的有蹄类动物。藏原羚在我国主要分布于西藏、青海、四川、甘肃等西北高原地区。据专家估计,藏原羚2010年的数量在2万只左右。普氏原羚(学名:Procapra przewalskii),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偶蹄目牛科原羚属,栖息于高海拔的干草原地带,食物以草本植物为主。普氏原羚是我国的特有物种、世界极度濒危级动物,分布新疆、内蒙古、宁夏、甘肃和青海等地,目前仅生存在青海湖环湖地区。2019年青海省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青海湖流域内普氏原羚栖息地进行调查,共观测到普氏原羚2484只。 (二)藏原羚和普氏原羚人工繁育情况。根据青海湖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普氏原羚救护中心数据显示,该救护中心2011至2016年间成功繁育42只普氏原羚,且主要采取半野化放养方式自然生育。而藏原羚目前未见有人工繁育成功的报道。 藏原羚和普氏原羚两种野生动物有着特殊的生活习性和分布区域,建设藏原羚和普氏原羚人工养殖基地,应具有较为成熟的养殖技术和适宜的栖息环境。虽然青海省已建成我国最大的世界极度濒危动物、中国特有物种普氏原羚救护繁殖基地,但也仅仅是为了扩大种群规模,拯救珍稀濒危物种而设立。目前,全国没有建设藏原羚和普氏原羚人工养殖基地和开展野生动物经济利用价值的先例。 二、清镇市资源基本概况 贵阳清镇市森林覆盖率47.23%,属北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14.1℃,平均海拔在1180—1450米之间,地形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其中山地占30.5%,丘陵占59%,坝地占5.5%,湖泊水面占5%。由于藏原羚与普氏原羚栖息地均在3400米左右海拔高度,从清镇市的气候条件、地势地貌、海拔等自然条件来分析,藏原羚与普氏原羚不适应清镇市的自然气候条件。 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政策管理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近期,农业农村部正在拟定《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其中,藏原羚与普氏原羚未被列入遗传资源目录,开展其养殖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不能列入畜牧业管理。 综合分析,结合目前藏原羚和普氏原羚资源量、人工繁育的情况及国家现行人工繁育政策的规定,在清镇市建立藏原羚和普氏原羚人工养殖基地无论从技术上还是政策上都有障碍。 目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贵阳市对全市人工驯养繁育、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企业(户)及场所进行了全面摸底排查,共排查出56家需转产(退出)企业,存栏动物约1.2万只。现正按照分类施策原则,分类制定了转药用、观赏用、动物饲料用和无害化等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养殖企业(户)损失。同时,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定期清查各类可能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场所,严厉打击线上线下违法猎捕、经营、收购、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确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衷心感谢并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工作。 2020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胡海荣;联系电话:87989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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