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诊断是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对劳动者因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导致的职业性疾病进行诊断的过程。
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2大类135种: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2)职业性皮肤病9种;(3)职业性眼病3种;(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5)职业性化学中毒59种;(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3种;(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10)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2种; (11)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1种;(12)其他职业病2种。
职业病诊断是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核心环节,其用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明确疾病与职业的因果关系;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促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四是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与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有毒化学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出现相应临床表现或健康损害,可以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贵阳市辖区内职业病诊断医院有:
1.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地址:贵阳市大营路6号,联系电话:0851-86750859;
2.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34号,联系电话:18984059097;
3.贵阳林东医院,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蒿芝塘,联系电话:0851-84125365。
一、职业病诊断流程:
职业病诊断要求与登记(准备诊断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调查(必要时可现场调查)——>组织诊断(诊断效力与中止诊断)——>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的领取送达
第一步:职业病诊断要求与登记: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本人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步: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
1.职业病诊断机构接到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时,应出具《职业病诊断接诊回执》。由代理人代理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的,应提交就诊者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在收到接诊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接诊通知书》;材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就诊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三步: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调查(必要时可现场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应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步:组织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安排具备相关专业类别诊断资格的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时需如实做好《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职业病诊断:
a) 提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未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的;
b) 提供虚假材料的;
c) 不接受医学检查、观察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医学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d) 对诊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利诱或胁迫行为的;
e) 1年内已经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了同类别职业病诊断的,或者已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了同类别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未撤销的;
f) 其他影响职业病诊断公正性的行为。
第五步:诊断结论
诊断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诊断结论,并根据诊断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确诊为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应告知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的职业健康权益;
2.对作出无职业病诊断结论的病人,可依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作出疾病的诊断,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步:诊断证明书的领取送达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凭有效证件签字、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时,应告知其对诊断结果有异议时的权益。
二、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贵阳市卫生健康局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市卫生健康局设职业病鉴定办公室,地址:贵阳市乌当区北京东路延伸段洛湾段1号,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咨询电话:0851-88950032。)。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当面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填写)(原件);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复印件);
4.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复印件);
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需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若涉及)(复印件);
7.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现场调查结论(若涉及)(复印件);
8.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复印件);
9.当事人补充提交的其他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第1、2项由劳动者提供,其余均由鉴定机构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调取。
1.贵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地址:贵阳市乌当区北京东路延伸段洛湾段1号,联系电话:0851-88950032;
2.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地址:贵阳市大营路6号,联系电话:0851-86750859;
3.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34号,联系电话:18984059097;
4.贵阳林东医院,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蒿芝塘,联系电话:0851-84125365。